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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四、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部將不予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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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二)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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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五、如您所提內容、身分有保密之需要,或考量電子傳送可能產生之資訊安全風險,請您改以書面郵寄至本署(地址:10021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,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首長信箱收),本署再視權責歸屬,行文各主管單位處理。如因檢舉內容、身分有保密之需要,並請加註「保密」字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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